日前,本网记者从绵阳市涪城法院获悉:周某因装修在自家房屋外侧开洞安装窗户,却不料影响了楼下邻居叶某家的安全与隐私权。叶某遂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将已拆除的外墙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涪城法院判决被告将破坏部分恢复原状,消除危险。
装修拆墙引纠纷 邻居诉讼求赔偿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案发:装修墙上开洞引纠纷
叶某与周某同在绵阳市某小区购买住房,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交房时双方的房屋完好,但2011年5月4日叶某发现,周某将其房屋临江一侧与自己房屋相连的公用墙体部分拆除,欲改造为窗户,损害了自己房屋原有的空间布局,造成了安全隐患。
庭审:被告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是否应该被支持成焦点
庭审中,双方对拆墙一事的存在无异议。但被告周某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位置按开发商的承诺不应该是封闭的墙体,自己拆墙是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原告无权干涉。
判决:维护买卖合同权益也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法院认为,叶某购买的房屋在收房时临江的阳台外侧为玻璃封闭,阳台内侧上部与被告相连处为砖墙封闭状态。周某将其房屋临江一侧与叶某房屋相连的共用墙体部分拆除,虽欲改造为窗户,但损害了叶小新房屋原有的空间格局,势必对叶小新的居住生活造成防害和影响。叶某主张被告恢复共用墙体,消除危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损失10000元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另,被告周某主张发生争议的位置按开发商的承诺不应是封闭的墙体,自己拆墙是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原告无权干涉。本院认为,被告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的争议属于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即便被告采取的是维护其房屋买卖合同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主张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房屋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消除危险。驳回原告叶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物权受损权利人如何维权?
本案中,原告叶某与被告房屋相连的公用部分被被告周建成破坏,使自己的物权受到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叶某是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承办本案的黄法官还介绍,如今因为此类纠纷到法院起诉的不在少数,追根究底,和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夸大承诺不无关系。本案中,被告某就是因为在购房时轻信了开发商承诺,才会在装修改造时惹上纠纷。广大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三思后行,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物权受损时,也要适时维权。
(文章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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